在范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存在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故本条所说的债务转化应存在于以下的两种情况:一是指结婚前一方借款用于支付房屋的首付,但产权证却在婚后才办下来,依法该房屋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或妻在婚前的借款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情况应该是指夫妻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之前所负的债务也被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此应包括夫妻共同借或夫或妻一方单独所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在实践中经常把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举债用于投资,且投资所得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把这样胡债务应认定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由此产生了另外的一个问题,既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负债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呢,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所得的收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又产生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形。显然这是实务中所应解决的问题?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笔者认为这里的子女应该是指夫妻双方负有共同抚养义务的子女;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笔者认为这里应当是指为负有共同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笔者认为,从实践中来看,这里不能简单的以是或不是来划分该债务的承担者,而是应当根据产生数额的大小,以及费用支出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来进行调整。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夫妻为获得知识产权所负的债务;
(11)夫妻因继承遗产或赠与所附随的债务;
(12)夫妻对具有抚养义务的子女因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债务本身应当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所产生,虽说不是积极的举债,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债的种类,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那些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些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比如说夫妻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当的赔偿费用是否应当列如夫妻共同债务,就是一个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对以上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应当以第二部分所提到的判断标准来进行确认,而不能简单的推定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